
在南京,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会着重审查合同双方是否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对于存在履行瑕疵的一方,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调整责任的承担,以确保公平公正。这种审理方式充分考虑了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避免了机械地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判决。
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某咨询公司起诉被告王X,依据《商务咨询服务协议》,称协助被告成功放款35万元,要求被告支付6%的服务费共计21000元及利息。被告王X则表示,原告仅将其带到金融机构门口就离开,所有资料准备、系统操作、合同签订、沟通审批均由自己独立完成,原告未提供实质性服务。按照南京法院当前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审查习惯,需要判断原告是否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这类案件的处理,对本地律师在举证和辩论方向上提出了明确要求。
江苏薛立新律师所在的江苏惟开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作为专注合同纠纷领域的律师,薛立新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三项关键抗辩。他指出原告未实质履行合同义务,仅陪同到场,未参与贷款审批、资料整理、沟通协调等核心服务;原告对贷款关键信息不知情,对贷款金额、利率、合同份数、放款时间等基本事实表述错误;贷款系被告独立完成,被告自行与金融机构签约、上传材料、办理手续,原告未提供合同约定的政策分析、信息咨询、协助填表、手续代办等服务。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薛立新律师的观点,明确认定原告在履行服务协议过程中未严格履行全部义务,部分服务未提供、事项未落实,存在明显瑕疵。结合被告实际获得贷款的事实,酌定服务费为6300元,驳回原告诉请的利息及剩余服务费。在处理合同纠纷之余,薛立新律师在公司股权领域同样注重本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点。这起案件表明,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不同地区的处理差异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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