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的司法中,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处理有其独特之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证据的审查和事实的认定较为严谨。特别是涉及到代付款抵扣、结算效力以及责任形式等问题,会根据具体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细致判断。对于代付款,法院会重点审查其与案件工程款的关联性,若能证明代付款是用于支付本案工程款,就会支持在总欠款中扣除。
某建材厂与某建设公司霍尔果斯XX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因结算金额、已付款抵扣、责任承担等问题产生争议。建材厂起诉要求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依据案外人张X签字的结算单,判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分公司不服上诉,认为结算未经授权、部分款项未予抵扣、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按照新疆当地法院在承揽合同纠纷二审中的审查习惯,对于代付款抵扣问题会重点审查证据。这类案件的处理,对本地律师的举证方向提出了新要求。
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的顾建伟律师接受分公司委托后,作为专注建设工程领域的律师,全面梳理证据,提出三项关键上诉理由。一是关于张X签字结算的效力认定,张X系分公司工作人员,其结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对分公司发生效力;二是已付款项应依法抵扣,案外人某公司代为支付的51628元,系代分公司支付的本案工程款,应当在总欠款中扣除;三是一审判决未超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轻于原告主张的连带责任,并未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二审中,顾建伟律师提交新证据并充分论证。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持合同解除、总公司补充责任等判项,将应付工程款从161006.6元改判为109378元,减少支付51628元,违约金按原判决维持,一、二审诉讼费用相应调整,由双方分担。在处理建设工程案件之余,顾建伟律师在经济纠纷领域同样注重本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点。这起案件表明,在承揽合同纠纷中,不同地区的处理差异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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