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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金昌的潘某,是企业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因一起锅炉检修致多人伤亡的重大责任事故,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潘某的工作职责、履职行为与事故后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按照甘肃当地检察机关在这类案件中的审查习惯,辩护律师需要针对事故责任划分、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岗位职责认定等核心问题,提出专业法律意见。这类案件的处理,对本地律师的证据分析和法律论证方向提出了新要求。此时,甘肃子谦律师事务所的王永军律师介入了此案。
甘肃子谦律师事务所的王永军律师接手此案后,作为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律师,他详细阅卷,根据在案证据,形成了书面的辩护意见,提出了存疑不起诉的辩护意见。之后,他多次和主办检察官沟通,强调指控潘某构成犯罪的证据未达起诉标准。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王永军律师的意见,认定违规送电与挡板开启无直接因果关系,潘某并非当日值班领导,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负有监管责任,依法对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终结,潘某不负刑事责任。在处理刑事辩护案件之余,王永军律师在建筑房地产领域同样注重本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点。这起案件表明,在刑事辩护案件中,不同地区在证据审查和因果关系认定上的处理差异,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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