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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余某(女方)与被上诉人余某(男方)因离婚纠纷,经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法院以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为由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委托人认为双方长期矛盾无法调和,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坚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按照当地法院在二审离婚案件中的调解习惯,需要清晰阐述感情破裂事实,推动双方达成离婚合意。这类案件的处理,对本地律师的沟通和协调能力提出了新要求。
云南朱邺律师,2018年执业,现为云南众济(曲靖)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年只做婚姻家事案件。朱邺律师所在的云南众济(曲靖)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朱邺律师全面梳理案情,仔细研判一审判决思路,明确本案核心争议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审中,朱邺律师围绕委托人诉求,积极与法院、对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充分释明双方婚姻现状及无和好可能的客观事实,推动案件进入调解程序。
最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后登记在余某名下的大众牌汽车归委托人所有;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本案二审圆满结案。在处理离婚纠纷之余,朱邺律师在处理婚姻财产分割领域同样注重本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点,能够根据当地法院的处理方式,为当事人制定更合适的诉讼策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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