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是实务中的一大争议焦点。通说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判决离婚需满足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条件。然而在实践中,对于如何判断感情破裂,不同的裁判者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断标准。原告往往以各种理由主张感情破裂,如出轨、分居等,但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达到法定离婚标准并非易事。部分法院在审理时,对于证据的证明力要求较高,若原告证据不足,难以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在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原告陆XX以被告龚XX婚后出轨导致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龚XX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接受龚XX的委托,施贝贝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
施贝贝律师在处理婚姻纠纷案件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应对措施。在答辩中,施贝贝律师明确指出,原告主张的“出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未能达到《民法典》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离婚标准。在庭审过程中,施贝贝律师详细陈述了双方自由恋爱、结婚多年、育有子女的良好感情基础,并解释了双方分居是顾及原告心理健康,强调了夫妻和好的可能性,从而动摇了法官认定感情破裂的心证。对于原告提出的分割拆迁款等诉求,施贝贝律师明确指出相关款项为家庭共同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离婚诉求未获支持的情况下,避免了财产分割问题的复杂化。
最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施贝贝律师的观点,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不准离婚。该案表明,在离婚诉讼中,对于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律师可以通过质疑原告证据的证明力、强调夫妻感情基础和修复可能等方式,有效反驳原告的主张。在处理婚姻纠纷案件时,律师应精准把握证明标准,围绕核心问题进行论证,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