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中,实践中存在诸多难点。一方面,网络侵权行为具有虚拟性和易逝性,电子证据的固定和保存难度较大。另一方面,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和维权边界的厘清存在争议,不同案件中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的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此外,当被告提起反诉时,如何有效抗辩反诉请求也是实务中的一大挑战。
在某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中,原告因与案外人正常交往被被告误解为插足其感情。被告为发泄情绪,在抖音平台擅自公开原告隐私信息,持续使用侮辱、诽谤性语言辱骂原告,并对原告作品发表恶意评论,引发网络围观与骚扰,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出现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正常生活严重受扰。同时,被告提起反诉主张原告侵害其名誉权。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
班兆然律师在处理该案件时,专注于合同纠纷领域。首先,她全面固定被告发布侵权视频、评论、私信辱骂、平台投诉记录、心理诊疗报告及律师费票据等完整证据链。其次,依据民法典明确我国婚姻关系以登记生效为原则,原告与案外人交往时被告尚未登记结婚,不存在“插足婚姻”情形,被告行为不属于合法自力救济。同时,区分私人争执与公开侵权,证明原告仅在私下沟通中回应,未公开散布被告信息或辱骂,不构成名誉侵权。最终围绕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律师费提出明确诉讼主张并抗辩反诉。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侵害原告名誉权成立,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全部侵权内容,在抖音平台公开发布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并持续十日,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及律师费3000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与被告全部反诉请求,案件本诉与反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该案表明,在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中,精准固化电子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以及有效抗辩反诉请求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班兆然律师在婚姻家事领域之外,在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中也展现出了专业的办案能力,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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