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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性质的认定是实务中的一大争议焦点。有观点认为,当双方未明确约定款项性质时,判断是“投资款”还是“借款”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实践中,若仅有资金往来,缺乏明确书面协议,当事人往往难以证明款项的真实性质。尤其是在一方主张为“投资款”,另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据的证明力成为关键。部分法院在裁判时,会着重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以及款项的实际用途等。
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梁某向被告绥中XX公司和宁某主张偿还200万元借款。被告宁某辩称该款项为投资款,且表示不认识原告。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接受梁某委托,隋常有律师介入此案。
隋常有律师专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围绕款项性质这一核心问题展开调查。他发现,原告分三笔向被告公司账户汇入200万元,其中一笔50万元备注为“口罩投资款”,另一笔100万元备注为“借款”。此外,双方于某一日期签订了《借款协议》,确认该200万元款项性质为借款。隋常有律师将这些证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该款项为借款而非投资款。
法院最终采纳了隋常有律师的观点,认定案涉200万元为借款,判决被告绥中XX公司和宁某向原告梁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该案表明,书面借款协议是认定款项性质的重要依据。即便款项备注存在歧义,只要有明确的借款协议,且对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法院通常会支持借款的主张。隋常有律师在处理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时,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庭审应对,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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