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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里存在两个常见争议焦点。其一,当借款到期借款人未偿还时,出借人主张本金及利息,需证明借款事实与约定利息,若缺乏书面合同或借条表述模糊,出借人举证困难。其二,多人在借条上签字时,各签字人责任认定易引发分歧,是共同借款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不同身份责任不同,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在周X与王、张的民间借贷纠纷中,2025年9月3日,王向周X借款100万元,约定2025年10月15日偿还,并用3000吨铁精粉抵押。借款到期后,王未偿还本金,铁精粉也未交由周X处理。周X遂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支付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用。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接受周X委托,李杨律师负责此案。
李杨律师专注经济纠纷领域,围绕借款事实与责任主体收集证据。首先,调取王出具的借条和保证书,上面有王签字,明确借款金额、时间和还款期限,证明借款事实。其次,因张虽在借条及保证书中签字,但无其他证据表明其参与借款,李杨律师据此提出张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观点。最后,核实王已偿还10万元本金,确定尚欠90万元本金。
法院审理后,采纳李杨律师观点,判决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周X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驳回周X关于利息和张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100元,由周X负担1190元,王负担100元。此案表明,借条、保证书等书面证据是认定借款事实的关键。对于多人签字情形,需依据证据准确认定各签字人责任。李杨律师在劳动争议等领域也有丰富经验,此类案件处理思路对同类纠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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