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践中,在保供物资买卖这类复杂交易中,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常存在争议。当一方否认买卖关系时,另一方需证明交易相对方的身份及代理行为的有效性。通说认为,若一方能证明存在表见代理,即便行为人无正式代理权,代理行为亦可能有效。但在实际举证中,需收集多项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以证明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存在一定难度。
在上海某保供物资买卖纠纷案件中,2022年疫情防控期间,XX公司作为保供企业向吉贡XX供应猪肉,累计供货122,808元,吉贡XX支付51,467.5元后,剩余71,340.5元未付。吉贡XX否认买卖关系,称孙X和张X不是其员工,只是代付款。XX公司陷入货款难以追回的困境。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接受XX公司委托。
黄俊华律师在处理该债权债务纠纷时,围绕表见代理这一核心展开证据收集。首先,调取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张X提供吉贡XX开票信息并要求按此开票,孙X提供的提货联系人是吉贡XX法定代表人。其次,XX公司已全额开具发票,吉贡XX接收未提异议且支付部分货款。此外,吉贡XX庭审中确认孙X、张X为其销售、采购“联络人”。黄俊华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提出即使孙X、张X非正式员工,其行为也足以让XX公司相信代表吉贡XX,构成表见代理。同时反驳吉贡XX“代付”说,指出开票抬头及付款情况不符合常理。
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采纳黄俊华律师观点,认定孙X、张X代表吉贡XX采购,双方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此案表明,在复杂交易中,发票、付款行为等间接证据可用于认定表见代理。当对方以“非我方员工”抗辩时,通过构建证据链证明表见代理,是解决买卖关系认定难题的有效途径,对类似债权债务纠纷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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