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房产折价款的支付认定是常见的争议焦点。实践中,当一方在离婚后将房产份额转让给另一方,债权人若认为该转让行为损害其债权,可能会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此时,对于受让人是否已实际支付折价款,存在举证困难。通说认为,受让人需证明其支付的款项与房产折价款存在关联,但在仅有转账记录而缺乏明确指向的情况下,难以完成举证。部分法院在裁判时,对于转账款项的性质认定也存在分歧,导致案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在杭州市萧山区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某水产商行认为被告朱X在结欠其货款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50%的份额低价转让给被告卓X,且卓X迅速将房屋出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转让合同并要求卓X折价补偿。卓X辩称已支付折价款。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卓X委托,樊佳佳律师负责代理此案。
樊佳佳律师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围绕“卓X已支付房产折价款”这一待证事实展开证据梳理。一方面,系统整理卓X于2022年3月至2024年12月期间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朱X的转账记录,累计金额达1372138元,远超案涉房屋出售总价的50%。另一方面,找到朱X与卓X签订的《协议书》,其中明确载明卓X此前已将属于朱X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卓X已实际支付折价款。
最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樊佳佳律师提交的证据链,认定卓X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X应得的房屋折价款,原告主张朱X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不存在,判决驳回原告某水产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表明,在离婚房产折价款支付情况存在争议时,系统梳理转账记录并结合相关协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助于证明款项支付的事实。这为同类案件中受让人证明已支付折价款提供了有效的参考路径,也体现了证据链在经济纠纷案件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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