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借贷纠纷在实务中,若仅有银行存取款凭证而无书面借据,借贷关系的认定常存在争议。通说认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可采用口头协议形式,但部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过于强调书面债权凭证,要求原告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这使得在仅有口头约定、缺乏书面记录的情况下,原告难以完成举证,导致借贷关系无法得到认定,诉求被驳回。
在甘肃省某县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上诉人YX将从银行贷款的款项转借给被上诉人YX乙,双方未出具书面借据,仅口头约定。YX乙仅支付利息,未偿还本金。YX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以无书面债权凭证为由,认定借贷关系证据不足,驳回YX的诉讼请求。YX不服,委托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的高杰律师提起上诉。
高杰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债务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他全面梳理一审卷宗与证据材料,针对一审“无书面借据即不认定借贷关系”的错误裁判思路,明确提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可采用口头协议形式,银行存取款凭证足以证实款项实际交付,结合交易习惯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一审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同时,他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论证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指出其片面要求书面债权凭证,忽视口头借贷合同合法性与款项交付事实,错误分配举证责任。二审庭审中,他紧扣被上诉人当庭自认借款事实的陈述,结合款项来源、交付时间、资金流向等客观事实,还原借贷关系全貌。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高杰律师的上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YX乙偿还上诉人YX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YX乙负担。该案表明,在无书面借据的民间借贷纠纷中,银行存取款凭证结合当事人陈述等间接证据,可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指出一审裁判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能够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高杰律师在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债务纠纷等领域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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