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非法经营烟草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即对于仅参与货物运输等环节的人员,是否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共犯。通说认为,非法经营罪共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然而,实践中部分司法机关存在“参与拉货即构成共犯”的惯性定罪思路,这导致一些仅参与运输、缺乏主观明知证据的从业者被错误定罪。这种情况下,对于当事人主观明知的举证成为案件的关键难点,若无法有效证明当事人事前知晓上游人员无证非法经营烟草,就可能导致当事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
有一起案件,当事人因涉嫌协助他人收购、运输烤烟烟叶,被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侦查机关认定涉案烟叶超5吨、涉案货值十余万元,达到非法经营烟草刑事立案标准,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云南王正兵律师所在的云南勇仁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王正兵律师担任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
王正兵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其在刑事犯罪领域的专业经验,迅速展开工作。他第一时间全面阅卷梳理全案证据,针对侦查机关指控逻辑逐一拆解。首先,梳理全案资金、人员往来笔录,区分涉案人员分工,聚焦当事人主观明知关键疑点;其次,针对涉案烟叶收购、出资、货源销售等核心事实,梳理证据漏洞,提出现有材料无法证实当事人事前知晓上游人员无证非法经营烟草;最后,先后两次结合补充侦查节点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在案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持续跟进补侦结果,就证据短板持续沟通辩护观点。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王正兵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在被查获前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指控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刑事犯罪记录,涉案扣押财物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置。该案表明,在非法经营烟草案件中,对于仅参与运输环节的人员,不能仅凭参与运输就推定其构成共犯,而应紧扣主观明知这一要件深挖证据瑕疵。王正兵律师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和有效的辩护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无罪处理的结果,为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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