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很多人认为没有转账记录,借款关系就难以得到法院认可。赵XX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他主张被告孙XX向其借款40万元,却只有孙XX亲笔出具的两份借条,没有转账记录。这类仅有借条无交付凭证的大额现金借贷纠纷,施贝贝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遇到过不少。
本案的潜在争议在于,仅有借条而无交付凭证的情况下,大额现金借贷关系能否成立。
施贝贝律师所在的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施贝贝律师本科毕业后就深耕法律行业,有八年的诉讼实务经验,她深知在这种情况下强化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性。她首先强调借条是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的直接证据,本案中借条内容清晰、形式完整,且由被告亲笔签名,本身就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从法律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借贷关系的认定并非仅依赖转账记录。借条作为借贷合意的重要体现,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具有证明效力。
为了进一步增强证据的说服力,施贝贝律师提供了原告名下某公司工商信息,侧面证明原告具有一定的现金出借能力,对“现金交付”的合理性进行了补强。同时,利用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这一规则,代理原告清晰陈述事实,提交证据。最终,法院依据原告的主张及证据作出缺席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施贝贝律师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同样注重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对于仅有借条的大额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应尽可能搜集提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未实际交付”的抗辩。
由此可见,借条的证明力不可小觑,即使没有转账记录,通过合理的证据补强和法律运用,借贷关系也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