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因与案外人正常交往被被告误解为插足其感情,这类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班兆然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等领域案件时也碰到过不少。被告为发泄情绪,在抖音平台擅自公开原告隐私信息,持续使用侮辱、诽谤性语言辱骂原告,并对原告作品发表恶意评论,引发网络围观与骚扰,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出现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正常生活严重受扰,被告同时提起反诉主张原告侵害其名誉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以及原告是否侵害了被告的名誉权。
班兆然律师所在的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班律师本科扎实的法律功底让她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思路清晰。她首先全面固定被告发布侵权视频、评论、私信辱骂、平台投诉记录、心理诊疗报告及律师费票据等完整证据链。其次依据民法典明确我国婚姻关系以登记生效为原则,原告与案外人交往时被告尚未登记结婚,不存在“插足婚姻”情形,被告行为不属于合法自力救济。同时区分私人争执与公开侵权,证明原告仅在私下沟通中回应,未公开散布被告信息或辱骂,不构成名誉侵权。最终围绕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律师费提出明确诉讼主张并抗辩反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被告在网络上公开原告隐私信息并辱骂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侵害原告名誉权成立,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全部侵权内容,在抖音平台公开发布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并持续十日,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及律师费3000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与被告全部反诉请求,案件本诉与反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班兆然律师在处理婚姻家事案件时,也同样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法律的准确适用。对于普通读者来说,在网络上要时刻保持理性,不要随意曝光他人隐私信息、辱骂他人,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的制裁。如果自身名誉权受到侵害,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一旦侵犯他人名誉权,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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