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继承关系里,遗产分割不均或隐匿遗产的情况并不少见。原告A与被告B、C是兄弟姐妹,父母D、E于2018年9月29日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被告B为监护人。父亲D于2019年8月5日去世,母亲E于2021年12月6日去世。原告认为被告B作为监护人掌控父母全部财产却未向其他继承人公开,且在父母去世后侵占遗产。原告曾就部分遗产提起另案诉讼并获调解,但尚有银行存款、丧葬费、抚恤金未分割,于是再次起诉,要求分割未分割遗产66万余元及丧葬费、抚恤金。被告B辩称两被继承人的钱全用于丧葬费、医疗费、保姆费、原告回南京的费用及日常开销,已无遗产,被告C也同意B的意见。这类继承纠纷,徐正杨律师在民商领域处理过不少。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B所掌控的财产中,哪些属于可分割的遗产,以及被告主张的各项支出是否合理。
徐正杨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徐正杨律师凭借山西工商学院本科学历和杜伊斯堡埃森大学硕士学历的知识储备,以及在公司民商案件方面的丰富经验,积极展开行动。他举证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证明被告B自2018年9月29日后从被继承人账户取款共计1,405,426.83元。被告提供了相应凭证,主张实际支出1,293,216.8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本案中,需要准确区分被继承人生前银行存款(属遗产)与丧葬费、抚恤金(属死后待遇,但已混同计入账户)的性质。徐正杨律师准确区分了两者性质,推动法院将账户余额整体作为遗产处理。
法院认定,被告B实际取款1,405,426.83元,扣除其为两被继承人实际支出的各项合理支出1,293,216.83元后,余额112,210元为两被继承人遗产,应由三位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最终判决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37,403元,支付被告C37,403元。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原告负担8,704元,两被告各负担848元。
徐正杨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同样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事实的查明。对于面临类似继承纠纷的人来说,当发现遗产被隐匿或侵占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银行流水等。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委托专业律师,申请法院调取必要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表明,在继承人控制遗产的情况下,其他继承人通过诉讼追索被侵占遗产是可行的。只要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就能在继承纠纷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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