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案件里,有犯罪前科会让量刑更为复杂。本案系涉多人开设赌场罪刑事案件,被告人LX有抢劫罪前科。20XX年X月下旬至X月X日,A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日照市岚山区XX开设赌场,以“推二八”方式组织赌博20余场次,参赌人员30余人,赌资合计400余万元,抽头渔利47万余元。LX作为核心人员,与BX、CX等人以“坐门”方式参与赌博、招揽人员并分成,累计分得抽头5万余元。20XX年X月X日,LX被抓获归案。这类有前科的开设赌场罪案件,厉春艳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处理过不少。
公诉机关指控LX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建议依法从严惩处。该案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广,且LX有抢劫罪前科,量刑压力极大。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有前科的LX是否能被认定为从犯,以及能否降低“情节严重”的罪责层级。
厉春艳律师所在的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她全程介入案件。本科毕业于山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的她,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深入梳理案卷证据、会见当事人、制定辩护策略。庭审中,她紧扣罪名定性、地位作用、量刑情节三大核心焦点,精准开展罪轻辩护。主张LX行为更符合赌博罪特征,其无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与核心组织行为,仅参与赌博、辅助招揽人员,不应以开设赌场罪定罪;明确LX系A某纠集参与,无赌场决策权、管理权,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提出LX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良好,可依法从宽处理;指出LX前科为抢劫罪,与本案赌博类犯罪无关联,前科不应过度加重本案量刑,请求法庭综合考量。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同时,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0XX年,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厉春艳律师核心辩护意见均被采纳。被告人L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相较于同案主犯,量刑显著从轻;相较于公诉机关“情节严重”的指控,成功降档处罚,远低于同案其他核心人员刑期。
厉春艳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同样注重对案件关键焦点的精准把握。对于有类似情况的当事人来说,遇到刑事案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配合律师收集有利证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有前科并不意味着一定会面临重刑,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都有可能争取到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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