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朋友间互相帮忙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很多人可能没想到,这一行为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原告位某与被告杨X是朋友关系,2024年3月27日,杨X因资金需求向位某借款150000元,并让位某将款项转入被告王X的银行卡。同年4月2日,杨X又通过微信向位某借款30000元,两笔借款合计180000元。借款到期后,杨X未偿还。位某遂起诉,要求杨X偿还借款本息,同时要求王X在150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这类民间借贷中出借银行账户引发的纠纷,周爱荣律师在民商、经济案件领域处理过不少。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出借银行账户给他人的行为,是否当然导致账户出借人对该账户接收的借款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认为“出借账户即应担责”,而被告王X辩称自己仅提供账户,未参与借款磋商,也未使用款项,不应担责。
周爱荣律师所在的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周爱荣凭借先后就读于苏州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积累的深厚法学专业功底,深入分析案件。她认为应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明确借款合同的相对方是原告与杨X。同时指出,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单纯的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直接导致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相对性。在本案中,原告与杨X有明确的借贷合意,王X未以借款人身份参与磋商,也未作出还款承诺。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爱荣律师的观点,认定借款合同相对方是原告与杨X,杨X应承担还款责任,王X不因代为收款而成为借款人或保证人,出借银行账户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法院判决仅由杨X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逾期利息,王X不承担任何责任。
周爱荣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同样注重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运用。这起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在民间借贷中,出借银行账户要谨慎。若只是单纯提供账户,未参与借款过程,也未从中获益,通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但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出借账户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风险,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由此可见,清晰界定行为性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能有效保护账户出借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被无辜卷入他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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