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达数页的食堂委托经营合同及相关协议,成了王秀峰律师首次独立办案的关键所在。此案涉及重庆某餐饮公司与多家公司及学校的合同纠纷,王秀峰受被告重庆高级技工学校等委托进行辩护。
接案后第1天,王秀峰迅速投入其中,仔细查阅这几份合同文件,了解合同签订背景、履行情况及争议焦点。为弄清楚每个细节,他多次联系被告方相关人员,收集关于合同履行的证据,如转账记录、沟通函件等。接案第3天,他发现案件关键在于判断原告所主张的欺诈是否成立。为了寻找有力反驳点,他查阅大量类似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欺诈”在法律上的界定和构成要件。
庭审准备阶段,王秀峰制作详细的质证意见和辩论提纲。他梳理出原告在主张欺诈方面的证据漏洞,关注到合同明确约定与前经营协议存在1年重叠期、重叠期降低收益提成比例,这与原告“无需向原权利人缴费”的主张相矛盾,且该矛盾能证明原告可能没有陷入错误认识。
开庭时,当原告方阐述其主张欺诈的理由时,王秀峰冷静应对,根据前期准备的质证意见,对原告证据进行逐一反驳。针对原告提出的“禁止核实否则不授予经营权”属于欺诈这一观点,他指出此属于行为后果预判,不属于欺诈规制的事实范畴,条理清晰地表达自己观点。经过激烈辩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已通过合法租赁取得食堂经营授权,不存在虚构权利的情形。“生源增长、经营向好”属于主观意见表达,不构成对客观事实的虚假陈述。且合同明确约定与前经营协议存在1年重叠期、重叠期降低收益提成比例,与“无需向原权利人缴费”的主张矛盾,原告未举证证明陷入错误认识。合同已终止无撤销必要,双方已签订终止协议解除合同,撤销请求缺乏适用基础。其余被告并非食堂委托经营合同相对方,且原告主张其担责的前提是被告构成欺诈,该前提不成立,故其余被告无需承担责任。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结案后,王秀峰在笔记本上记录该案关键细节和法律适用要点。此次经历让他在后续合同纠纷案件中,会更加注重合同条款的审查和对欺诈等关键概念的法律分析。他不再仅仅关注合同文本表面内容,还会深入研究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背景情况,从多个角度去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重庆市两江新区律师协会新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王秀峰凭借此次案件积累的经验,在后续民商事纠纷案件处理中更加得心应手,截至目前他已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尤其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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