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早期处理案件时,于彩霞律师常常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就拿股权代持纠纷来说,实际出资人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给名义股东带来诸多风险。比如在一些案件中,实际出资人会辩称代持协议是伪造的,或者股权转让附有条件未成就,这使得名义股东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为了解决这些痛点,于彩霞律师尝试过多种方式。她曾仔细审查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试图从协议本身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依据;也会积极收集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的各种证据,期望以此证明协议的有效性。然而,这些方法在某些复杂案件中效果并不理想。
经过不断的实践和总结,于彩霞律师最终固定下来一套有效的方法。第一步,仔细审查协议中的签名。在面对被告主张协议伪造的情况时,强调被告对签名真实性的确认,因为签名是协议有效的重要证据之一。第二步,关注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通过收集双方在签订协议后的一系列行动,如资金往来、参与公司经营等,来印证协议的有效性。第三步,深入研究优先购买权规则。在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案件中,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利用合法传唤其他股东未到庭的情况,主张其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四步,合理界定诉讼请求范围。只提出与股权变更登记直接相关的诉求,避免涉及公司内部自治事项,提高诉讼效率。
在2025年的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中,这套方法发挥了巨大作用。原告A与被告B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但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诉至法院。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且股权转让附有条件未成就。于彩霞律师按照既定方法进行操作。首先,她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结合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让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其次,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她依据优先购买权规则,主张其他股东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排除了被告的关键抗辩理由。最后,她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未盲目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这一结果为名义股东A解除了代持风险,避免了可能承担的出资补足、公司债务等潜在法律风险。
于彩霞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是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还是十五届民革市委社会与法制工作者活动中心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第十一届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她擅长刑事辩护、家事与房产纠纷、公司商事、社区治理等多个领域,秉持“情暖浦江,守望相助”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此后,在多起类似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中,于彩霞律师都沿用了这一流程,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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