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5月6日12时许,邵某在邻水县高滩镇高竹新区一处工地厕所内,欲盗走用于装修外墙的铝板。他联系江甲将铝板搬运到货车上,随后运至废品收购站售卖,获利5418元。经认定,被盗铝板价值9223元。案发后,邵某退还赃款,家属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
吴正波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行动。协助被告人家属在开庭前全额预缴3000元罚金,展示积极悔罪态度。重点梳理从宽情节,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主动退赔赃款、铝板,家属赔偿并获谅解;且邵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庭审中,吴律师围绕这些情节发表罪轻辩护意见,指出邵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法院采纳意见,判处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章某、刘某、万某、陈某、冯某等人结伙,在四川省邻水县多地入户盗窃。陈某参与部分盗窃事实,涉及入户盗窃、多次盗窃等情节。案发后,陈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5名被害人谅解。
吴正波律师介入后,详细梳理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虽提出陈某为从犯的意见未被采纳,但为量刑争取了空间。重点强化陈某的自首情节,积极推动其全额退赔并预缴罚金,促成取得被害人谅解。还向法庭提交陈某家庭困难、有未成年子女需照顾的材料。庭审发表罪轻辩护意见,法院采纳自首、退赔等从宽情节意见,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3年7月,罗某、程某、商某注册成立“广安速行汽车服务中心”,在未取得客运资质、无实际客源信息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广告,与16名被害人签订合作协议,骗取财物150000元。2023年10月,三人变卖办公设备后潜逃。
2023年11月,三人到案后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庭审中,吴正波律师为罗某辩护,强调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等情节,恳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庭采纳意见,认定罗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吴正波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是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执业多年来承办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在这3起案件中,他都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情节,通过系统、精细化的量刑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避免了实刑监禁,既体现了法律的惩戒,又实现了教育挽救的目标,展现出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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