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孙某1与案外人魏某、孙某2有民间借贷关系,二人借款28万未按期清偿。2023年被告作为债务加入人出具30万借条,后还款14.3万,尚欠15.7万未付。孙某1催款无果,委托黄艳律师起诉。庭审中,被告提出多项抗辩。黄艳律师结合被告出具借条、主动还款并注明欠款余额的行为,向法院阐述本案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并非“债务转移”,无需原债务人同意。同时,整理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借条数额合理,驳斥被告“受胁迫、诱导”的抗辩理由。最终,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物权保护纠纷:守护集体扶贫资产
原告某合作社通过与村委会签订协议,取得三座连体蔬菜种植大棚的管理、经营权。被告施某自2021年起擅自侵占大棚,影响合作社运营和村集体收益。原告委托黄艳律师起诉。庭审中,被告提出多项抗辩。黄艳律师整理扶贫合作协议、资金凭证等证据,证实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明确本案是物权保护纠纷,驳斥被告租赁合同纠纷的主张;依据民法典论证被告侵占行为不合法,应承担返还原物责任。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被告返还大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郭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及杂费18万余元。因房屋被法院执行抵债,几经转手登记至原告父母名下,原告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多次要求退还首付款遭拒,委托黄艳律师起诉。被告辩称诉求无依据。黄艳律师依据法律阐明房屋被处置,原告购房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整理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据,还原案件事实;合理平衡责任,主张返还首付款及利息。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解除合同,被告返还首付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变更抚养权彰显关怀
原告高某与被告楚某同居生育一子,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2020年起原告身患重病,无力继续抚养孩子,委托黄艳律师起诉变更抚养权。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黄艳律师整理病历、抚养协议等证据,证实原告丧失抚养能力;依据法律阐明非婚生子女权利及变更情形;协助法院完成程序事项。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孩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黄艳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精准适用法律、梳理完整证据、合理平衡责任等方式,为当事人解决了各类法律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债务纠纷、物权保护,还是合同纠纷和子女抚养问题,她都能找到关键切入点,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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