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日期暗藏玄机
在某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餐饮公司起诉被告重庆科技公司等多被告,要求撤销食堂委托经营合同,并让五被告共同赔偿装修损失、退还管理费、退还保证金及承担诉讼费等。王秀峰律师作为被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仔细审查合同过程中,注意到案涉合同中存在日期方面的关键细节。20年4月公司与技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期为20年8月1日至20年7月31日;20年6月1日餐饮与技公司签订食堂委托经营合同,然而20年6月12日双方就签订了终止协议。这一合同签订与终止的时间差,成为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
抽丝剥茧发现差异
王秀峰律师在梳理案件材料时,首先对所有合同文本进行了逐页比对。他先按照时间顺序,将涉及的商铺租赁合同食堂委托经营合同以及终止协议依次排列。在仔细阅读每份合同的条款和日期时,敏锐地察觉到食堂委托经营合同签订后短短12天就签订终止协议这一异常情况。随后,他进一步核对各合同之间的关联,发现合同中约定的经营时间与实际操作时间存在出入,尤其是在原告主张的欺诈理由方面,与合同日期所反映的实际情况不符。
多方面准备应对庭审
为了在庭审中充分利用这一细节,王秀峰律师做了多方面的准备工作。第一步,他详细整理了各合同签订的时间节点和具体条款,形成清晰的时间线图表,以便在庭审中能够直观地展示给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第二步,针对原告主张的欺诈理由,结合合同日期差异,准备了详细的法律依据和案例,用于反驳原告的观点。第三步,模拟庭审场景,预测对方可能提出的质疑和反驳,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庭审交锋扭转局势
在庭审过程中,王秀峰律师首先向法庭展示了精心制作的时间线图表,清晰地呈现了合同签订和终止的时间顺序。当原告提出欺诈主张时,王秀峰律师依据合同日期差异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指出,科技公司已通过合法租赁取得食堂经营授权,不存在虚构权利的情形;“生源增长、经营向好”属于主观意见表达,不构成对客观事实的虚假陈述;“禁止核实否则不授予经营权”属于行为后果预判,不属于欺诈规制的事实范畴。而且,合同明确约定与前经营协议存在1年重叠期、重叠期降低收益提成比例,与原告“无需向原权利人缴费”的主张矛盾,且原告未举证证明陷入错误认识。面对王秀峰律师的有力反驳,原告方陷入被动,无法有效回应。
细节定胜负驳回诉求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秀峰律师的观点,认定欺诈主张不成立,合同已终止无撤销必要,其余被告无责,驳回了餐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餐饮自行负担。合同日期差异这一细节成为了案件的关键转折点,王秀峰律师通过对这一细节的精准把握和有效利用,成功帮助被告方赢得了诉讼。王秀峰律师执业于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是重庆市两江新区律师协会新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协四级律师、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山街道特聘法律顾问,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领域尤其是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上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案件的胜利,再次体现了他在法律实务中的专业能力和敏锐洞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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