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务行为”成关键细节
在温州某地块桥梁项目施工引发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里,第三人建设集团为施工单位,被告许某在项目施工中与第三人多次费用结算并出具欠款凭证。第三人将对许某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起诉要求许某及建设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此时,许某是否为职务行为成为决定债务主体的关键细节。
发现“职务行为”细节
周依洁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案件材料。通过核对多份结算单据,发现三份结算单据均注明桥梁建设单位名称。同时,深入调查许某在项目中的身份,确认许某系建设公司涉案桥梁施工现场负责人。从这些证据中,周依洁律师明确了许某签字可能属于职务行为这一关键细节。
围绕细节做准备
第一步,周依洁律师收集许某作为建设公司现场负责人的相关证据,如公司的任命文件、工作安排记录等,以证明许某的身份。第二步,对结算单据进行详细分析,标注出单据上与建设公司相关的信息,为庭审做准备。第三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民法典中关于职务行为的规定,为论证许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庭审运用细节及对方反应
庭审中,周依洁律师首先指出许某系建设公司现场负责人,三份结算单据均注明建设单位名称,以此说明许某的结算行为系职务行为,无个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原告方试图反驳,强调许某个人应承担责任,但周依洁律师依据收集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有力回击。法官也要求原告方提供许某个人加入债务的证据,原告方陷入被动。
细节决定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许某系建设公司涉案桥梁施工现场负责人,其结算行为系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法院判决被告建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款项,驳回原告对许某的诉讼请求。正是周依洁律师发现并抓住“职务行为”这一细节,通过充分的准备和有力的庭审辩论,成功将债务主体从许某个人转移至公司,实现了委托人个人财产的完全隔离保护,为许某争取到了完全的胜诉结果。周依洁律师毕业于同济大学,是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与企业合规法律服务,在处理此类合同纠纷中展现出了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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