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堂委托经营合同引发的纠纷,将各方卷入法律漩涡。20年,餐饮与重庆学院签订食堂经营协议,后学院委托重庆XX公司出租校区资产。20年4月,公司与技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6月1日,餐饮又与技公司签订食堂委托经营合同,并支付3万元。然而,6月12日双方签订终止协议,科技公司仅退还部分款项,剩余15万元因退款账户争议未付。餐饮以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合同、赔偿损失等。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的王秀峰律师作为被告方代理人参与此案。
王秀峰接手案件后,做了大量细致工作。他详细梳理合同条款,发现合同明确约定与前经营协议存在1年重叠期、重叠期降低收益提成比例,这与餐饮“无需向原权利人缴费”的主张矛盾;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确认科技公司已通过合法租赁取得食堂经营授权,不存在虚构权利的情形;对餐饮主张的欺诈理由逐一分析,认定“生源增长、经营向好”属于主观意见表达,“禁止核实否则不授予经营权”属于行为后果预判,均不属于欺诈规制的事实范畴。
庭审中,王秀峰依据前期的调查和分析,清晰阐述被告方观点。他指出原告未举证证明陷入错误认识,且双方已签订终止协议解除合同,撤销请求缺乏适用基础。最终,法院采纳了王秀峰的观点,驳回餐饮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餐饮自行负担。
另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20年4月,杨通过瓜子二手车平台向张X购买长安牌小型轿车,过户后发现该车曾于20年1月发生交通事故被推定全损,且无法正常投保商业险。杨以欺诈为由起诉,一审被驳回。王秀峰作为杨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重新审视案件。他发现案涉交易全程由张X以个人名义磋商、交付、收款,应确认其与杨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张X二审自认知晓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但未全面披露车辆全损等重大瑕疵信息,且交易价格远高于车辆全损后的拍卖价,足以误导杨作出错误购买意思表示,构成欺诈。二审法院认可了王秀峰的观点,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车辆买卖合同,双方互相返还车辆与购车款,张X还需赔偿杨交强险保费和车船税。
在服务合同纠纷里,宋X支付700元给胡,用于帮助小孩入读实验班,因未能就读要求退款。颜和胡退还部分款项后,出具借条承诺还款,但仍有500元未退。王秀峰代理宋X起诉,法院认为委托入学事宜的合同无效,胡和颜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退还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劳动赔偿纠纷方面,XX公司与林存在劳动争议,一审判决XX公司向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元以及带薪年休假工资1526元。XX公司不服上诉,王秀峰作为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法院认为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合理性和事实依据,维持一审判决。
民间借贷纠纷中,周与王签订欠条借款1300元,款项转入刘X账户。王归还部分本金后未完全履行约定,周起诉要求归还本金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王秀峰与徐代理周,法院判决王、刘X归还借款本金100元并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律师费6000元。
王秀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他秉持专业守底线,心系当事人所求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在民商事经济纠纷、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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