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X年,原告A租赁中心与被告B签订发电机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B承租两台发电机组。然而,被告B长期未支付租金、未返还设备,原告A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设备或赔偿二十四万元、支付租金近九十万元、违约金近二十七万元及律师费、保全费等,合计一百四十余万元。一审法院基本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B不服,委托王宏亮律师提起上诉。
王宏亮律师是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自2013年投身法律行业,至今已有11年执业年限。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一千余件,深耕于刑事及民商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为专精于刑事犯罪案件。同时,他还担任长治市律师协会诉讼仲裁调解委员会副主任、长治市律师协会行业监督委员会委员、长治市民事法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在执业过程中,他始终恪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扎实的专业功底与严谨务实的办案作风,赢得了当事人广泛信赖与业界高度认可,2018至2021年被长治市律师协会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2025年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工作者。
接手此案后,王宏亮律师面对的是一个争议极大的案件。一是合同租金标准是“两台每月八千元”还是“每台每月八千元”;二是设备是否已于2020年疫情期间丢失,租期应计算至何时;三是原告A是否存在扩大损失行为,租金应否大幅扣减;四是违约金是否过高应予调整;五是律师费、保全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凭借承办过一千余件案件的经验,王宏亮律师制定了清晰的上诉策略。他主张合同中“每台”二字系原告事后单方添加,租金应为两台每月八千元,被告B拒不提交己方持有的合同文本,应结合市场行情认定租金标准。曾经处理过众多合同纠纷案件的经历让他知道,在合同条款存在争议时,结合市场行情和证据规则进行判断至关重要。他指出设备已于疫情期间丢失,被告B不应为丢失后的租金承担责任。他精准运用不可抗力、减损规则,说明原告A在明知被告违约后长期不起诉,放任租金累计近五年,属于故意扩大损失,扩大部分不应支持。他认为违约金总额过高,远超实际损失,依法应予调低。最后,他提出一审法院在原告未主张占有使用费的情况下予以支持,违背不告不理原则。
二审庭审中,王宏亮律师围绕租金标准、设备丢失、损失扩大、违约金调整、程序违法五大焦点充分辩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大幅减少租金及违约金。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宏亮律师的核心上诉意见,对一审判决进行了重大改判。认定一审租金计算周期过长、金额过高,结合疫情因素、设备使用性质、损失扩大情形,将租金从近九十万元大幅调整为三十万元;撤销一审关于违约金的判决,不再支持近二十七万元违约金;维持解除合同、设备赔偿、律师费、保全费等判项。
最终的二审判决显著减轻了被告B的责任,实现租金减损超六十万元、违约金全部免除的重大胜诉效果,极大降低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是设备租赁案件中二审大幅减损的典型案例。王宏亮律师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践行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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