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张XX陷入了一场棘手的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漏XX、姚XX、沈XX、马XX四人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共同投资经营某染整公司的一个车间。在合伙经营期间,张XX陆续为该车间提供染色用品,送货单大多由合伙人之一的沈XX签字收货。经对账,确认总货款82,500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0元后,仍欠付32,500元。张XX多次催讨,却始终没有结果,这让他感到无比绝望。
在这艰难时刻,张XX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俞国锋律师从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个年头。他2013年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期间就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还作为“优秀毕业生”顺利毕业。毕业后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一年后成为专职律师。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他前往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担任挂职副主任,这段经历让他对律师工作有了新的认识,也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业至今,俞国锋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深耕于民商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其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占比约60%,同时在刑事辩护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每年都办理大量刑事案件。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多年承办民商案件的经验,详细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投资合作协议》、送货单以及由合伙人沈XX签字确认的《对账单》。在庭审中,被告姚XX提出“货款已过诉讼时效”“其不参与经营不知情”“合伙人已散伙”等抗辩理由。曾经在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挂职的经历让俞国锋律师知道,面对这样的情况需要进行充分的法律分析和庭前准备。
他精准地向法庭指出:第一,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诉讼时效应从原告主张权利时起算,并未超过法定的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第二,买卖行为发生在合伙存续期间,且货物明确用于合伙经营的车间,其他合伙人是否“知情”不影响债务的合伙性质。同时,俞律师还积极与法院沟通,通过庭前电话联系未到庭的被告,固定了他们认可债务及签字的陈述,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为,四名被告之间的《投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涉案债务发生在合伙期间,购买的货物亦用于合伙经营场所,因此四名合伙人应当对32,500元货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被告提出的“不知情”和“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法院均不予支持。
俞国锋律师始终秉持“当事人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这一执业理念。他还获得过诸多荣誉,如2018年被中共桐乡市委办公室、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2024年被中共桐乡市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评为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等。此次案件的胜诉,不仅有力地维护了原告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再次证明了俞国锋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