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提起公诉,面临着法律的严厉制裁。公诉机关指控唐与同案被告人长期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润滑油等油料产品,其中唐销售金额达38万余元,被查获未销售产品价值4.85万元,其从同案被告人处进货金额更是高达121万余元。案发后,唐被刑事拘留并逮捕,他和他的家人陷入了极度的绝望之中。唐深知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但也希望能得到公正的判决,减少刑罚对自己和家庭的影响。
在这个关键时刻,唐的家人找到了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的徐存江律师。徐存江律师自2020年执业至今,是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也是该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他毕业于四川警察学院,有着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执业以来,徐存江律师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案件占比约60%,同时在强制措施变更、量刑认定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此外,在工伤事故、婚姻家事、合同纠纷领域,他也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案件占比约40%。他曾担任多家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上市公司项目法律顾问,有着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徐存江律师在接手案件后,凭借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迅速投入到案件的研究中。他仔细审查了本案的证据,注意到本案证据不能直接证实唐销售的商品商标与被侵权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这一发现成为了案件的一个关键突破点。
在销售金额的认定上,徐存江律师严谨地进行分析,提出应认定销售金额为已查实买家的38.605万元。他深知销售金额的准确认定对于量刑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对于唐的自首情节,徐存江律师认为唐在一般性排查时主动交代罪行,应具有自首情节。虽然最终法院未采纳这一意见,因其系在例行检查中被查获时交代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但徐存江律师的这一辩护思路体现了他对案件细节的深入挖掘。
徐存江律师还指出,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且产品未对买家造成实际损害。他希望法院能考虑这些情节,对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虽然未采纳自首的辩护意见,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认罪认罚、初犯、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意见。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最终宣告缓刑。
最终,被告人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徐存江律师始终秉持着“案件精细化办理,以尚法之心,行正义之举”的执业理念。在本案中,他准确把握案件证据情况,围绕销售金额认定、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关键辩点展开有效辩护。尽管自首意见未被采纳,但成功促使法院全面采纳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判决,使其免于实刑羁押,充分体现了他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的专业能力与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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