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安市岱岳区发生了一起影响较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某果蔬专业合作社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涉案时间跨度长、波及范围广、涉案金额巨大。经专项审计,该合作社累计非法吸收存款超1.23亿元,涉及储户近千人,截至案发未兑付本金超3222万元。被告人王X受该合作社实际控制人苗X指挥,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活动,成为本案共同犯罪成员。
王X面临着严峻的法律困境。公诉机关认为,王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旦罪名成立,王X将面临较重的刑罚,这让他和他的家人陷入了深深的绝望之中。
在这个关键时刻,王X及其家属找到了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的金文律师。金文律师于2019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709201911086099,服务地区为山东-泰安,联系地址在泰安市东岳大街401号玉都国际大厦八楼。她是山东科技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也是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团队副主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泰安律协企业合规与法律顾问委员会秘书长、泰安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刑事案件已逾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金文律师秉持“精细化辩护”理念,将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贯穿刑事辩护全流程。在案件受理阶段,她全面接待了王X及其家属,耐心倾听他们的诉求,细致梳理案件脉络,充分告知王X诉讼权利、案件办理流程及可能的法律后果,缓解了他们的焦虑情绪,建立了信任的委托关系。凭借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她结合自身企业合规专业优势,对涉企刑事案件提前预判合规风险,为当事人提供了兼具辩护与合规整改的初步建议。
在侦查阶段,金文律师积极履行辩护职责,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王X。她对王X进行心理疏导、法律解释、办案流程介绍、提审过程中注意事项告知等;了解案件事实细节,核实证据线索,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调取有利证据,坚决维护王X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审查起诉阶段,金文律师全面阅卷,与王X进行证据核实,逐字逐句分析案卷材料,精准识别证据瑕疵、程序违法等问题。她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提交详实的辩护意见。她提出王X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因为王X并非合作社发起者、决策者,未参与吸存活动的策划、组织与资金支配,仅受主犯苗X指令从事辅助性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符合从犯认定标准。同时,王X构成自首,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王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翻供、隐瞒情形,完全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而且王X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深刻认识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人身危险性较低,可酌情从轻处罚。
在审判阶段,金文律师精心制定辩护策略,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核心要点,撰写逻辑严谨、论证充分的辩护词。庭审中,她精准质证、有力辩论,清晰阐述辩护观点,最大限度维护王X的合法权益。同时,她注重庭审沟通技巧,兼顾法理与情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金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王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结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返还涉案投资人。
金文律师凭借其“精细化辩护”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精准定性,厘清责任边界,锁定法定从宽情节,最大化从轻空间,实现了有效轻刑辩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与财产权益。她也因此获得了泰安市优秀女律师的荣誉,其恪守刑辩职责的行为彰显了司法公正,体现了刑事辩护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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