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处理林XX醉驾案时,李桂英律师来到检察院进行阅卷工作。她仔细查看卷宗里的每一份材料,关键动作是详细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与林XX驾驶行为相关的时间记录。从《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可以看到,乙醇浓度不是林XX醉酒驾驶行为发生时提取的,该鉴定的检验结果只能反映其驾驶结束后数小时以后的血液中乙醇浓度。林XX于2023年2月2日21点30分左右发生轻微事故并结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而抽取血样的时间是2023年2月3日1时左右。并且从卷宗内容基本能确定林XX停止驾驶行为后,在家有再次饮酒行为,这使得抽取的血液酒精含量不准确。
基于这些细节判断,李桂英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意见。李桂英律师执业于广东中亿律师所,执业证号为14420201411064455。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林XX获得证据不足不起诉的结果。
在艾X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中,案件将移送到检察院时,艾X委托李桂英律师为其辩护。李桂英律师联系检察院进行阅卷,关键动作是详细分析案卷材料。从材料中可知,艾X是市网建公司外包的布线施工人员,其主观上是偷盗的故意,实施偷盗行为时并不知道电缆是正在使用中的电缆,其在以前工作中发现事发位置有断的电缆,因经济困难而动了偷盗的想法,实施偷盗前发现电缆是断头的,所以认为是没有使用的电缆。同时,中国XX公司城区分公司提供的《损失明细》不具有客观性,不能真实反应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危害结果。
根据这些细节,李桂英律师有针对性地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应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嫌疑人艾X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并建议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时对其适用缓刑。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改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建议对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对艾X适用缓刑。在开庭审理阶段,李桂英律师继续为当事人提出酌定、法定的从轻的量刑情节,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艾X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决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李桂英律师长期坚持通过详细的阅卷分析,抓住案件关键细节,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来推进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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