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诈骗刑事案件中,案号为(20XX)甘XXX刑初XX号。被告人AX编造平凉农商银行“三八”妇女节为女员工发放化妆品福利、共同投资利润平分的虚假事由,诱骗被害人B某出资XXX元,所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AX因涉嫌诈骗罪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后又被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以崆检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AX犯诈骗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的王凯律师(执业证号16208201910103154)受AX委托,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王凯律师接受委托后,关键动作是全面查阅本案卷宗材料。他仔细核实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交易明细、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谅解书等全部证据材料。从这些证据中,王凯律师判断出被告人A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无犯罪前科及劣迹,本次犯罪系初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案发后已向被害人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
基于这些细节判断,王凯律师在庭审中结合被告人AX的实际情况,提出核心辩护意见。他指出被告人的上述情节,认为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恳请法院对其从宽处理。同时,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王凯律师结合被告人的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重点阐述了适用缓刑的事实依据与法律支撑,为被告人争取更轻缓的刑罚适用。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A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A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同时采纳了王凯律师关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A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XXX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王凯律师长期坚持以严谨细致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注重对案件细节的研判,凭借扎实的证据和准确的法律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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