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律所执业期间,曾遇到一起因长期农资交易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我方当事人作为农资经销主体,与被告建立多年供货合作关系,被告长期用假名签署欠款凭证与收货单据,拖欠多笔货款。一审时,被告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法院采信该意见,驳回我方当事人全部诉求。从法律角度看,诉讼时效是保障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制度,但在本案中,被告的假名行为使事情变得复杂。按照正常理解,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被告假名交易,导致我方当事人长期无法获取其真实身份信息,多次主张权利都因被告身份不明无法有效维权。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流程证据。针对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货款已超诉讼时效的认定,从两大维度突破。一方面,破解时效抗辩核心。被告假名签署单据,使我方当事人因客观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符合诉讼时效中止情形。而且当事人直到2022年才明确被告真实身份,此时才满足起诉条件,诉讼时效应从这时起算,一审时效认定有误。另一方面,固定欠款事实证据。全面核对欠款凭证、送货单据及通话记录,确认被告对以假名签署的欠据、送货单真实性无异议,货款金额可明确核算,不存在被告所说的“已现金结清、单据未收回”情况。基于此,在二审中围绕“诉讼时效未届满”“欠款事实成立”两大核心,提交完整证据链,驳斥被告抗辩观点。
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全部核心代理意见。撤销一审驳回我方当事人诉求的判决,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全部认定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按比例承担。这意味着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全面支持,成功追回了合法欠款。
结合地区办案经验,在处理时效抗辩类买卖合同纠纷时,证据收集和审查非常重要。要跳出“时间节点”误区,不能只看表面时间,要深挖权利人无法主张权利的客观事实。像本案中,被告的假名行为和当事人获取身份信息的障碍,都是影响时效认定的关键因素。同时,在交易过程中,要留存交易方真实身份信息和资质材料,避免因主体不明陷入维权困境。在二审案件中,要聚焦核心争议,精准破局,用精准的法律意见和完整证据链说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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