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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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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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第1、犯罪事实没有被发现。第2、在犯罪的途中自动投案。第3、犯罪事实和嫌疑人都已经确定,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缉拿归案之前,犯罪嫌疑人自己前往投案,第4、犯罪的事实被发现,但嫌疑人不确定。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自己前去投案,也是可以构成自首的。
自首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要有一个大前提,那就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什么是自动投案呢,就是犯罪嫌疑人在被带到警局询问相关事实或者是被强制带走或拘留之前,自己去主动承认。自动投案的时间是在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之后。

第一、犯罪事实没有被发现。也就是说,除了犯罪嫌疑人自己,其他人并不知道这个犯罪的事实,嫌疑人在被发现之前,自己前往相关机构去说明情况和犯罪过程

第二、在犯罪的途中自动投案。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突然醒悟,停止了犯罪行为并且自动投案。

第三、犯罪事实和嫌疑人都已经确定,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缉拿归案之前,犯罪嫌疑人自己前往投案,这个时候也是可以构成自首的。

第四、犯罪的事实被发现,但嫌疑人不确定。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自己前去投案,也是可以构成自首的。

第五、公安机关已经发出了相关的追捕令通缉令之类、但嫌疑人一直没有落网,这时嫌疑人自己前去公安机关投案,也是可以构成自首。

在自动投案的前提下,嫌疑人一定要如实地将自己的犯罪行为讲述出来,这样才能构成自首。如果是自动投案,但是隐瞒了部分的犯罪事实的话,也是不能算作自首的。但如果只是一部分陈述的遗漏或者与客观的事实有差别,但符合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主观认知的话,也是符合自首的要求的。

对于进行了自首的犯罪分子,在法律上是可以减轻处罚的,如果犯罪的情节并不严重的话,甚至是可以免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制裁的。所以也会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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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成立条件
自首的法律构成要件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自动投案需满足:犯罪事实未被发觉前主动投案,不论投案地点和方式,有意愿承认罪行。投案后需自愿接受司法审查至判决。即使因害怕报复而报警,只要如实供述,也视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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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自首成立的条件
新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这就在法律上规定了一般自首的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其中“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首要条件。
对于什么是“自动投案”,普遍认为是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一般来说,以这个定义为标准来界定自首是没有问题的。但值得思考的是,究竟应如何理解“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和“自愿置于有关机关和个人的控制之下”。“归案之前”是对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投案行为通常实行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分子尚未被发觉之前;或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未被发觉的情况下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尚未查清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投案;
(3)在犯罪事实还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
(4)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自动投案;
(5)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
(6)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视为自动投案。
(7)实践中“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一般并非出于犯罪分子的主动,而是经家长、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8)被采取强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在自动投案的限定中,“出于本人的意志”强调的是犯罪分子投案具有自动性。从这一点要求出发,那些在犯罪后被抓获、强行扭送公安机关而归案的犯罪分子,即使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也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自动性”是否要求犯罪分子完全基于自己的意志选择呢?笔者认为,“出于本人的意志”,应从设立自首制度的宗旨的角度作广义的解释,凡是到有关机关或有关人员投案,而又不明显抗拒控制或处理的,都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通常认为,自首制度的价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鼓励犯罪人主动归案,争取宽大处理;二是尽可能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破案效率。这两个方面的价值在根本上是统一的,但有时难以两全其美,认定自动投案,只要基本能获得这两方面价值的统一即可。
自动投案的最后一个要素,便是“自愿被控制”。这是自动投案的应有之义,也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之所以成立自首最起码的条件。因为只有犯罪分子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之下,才能表明其自动投案的彻底性,才能保证司法机关对其行为的裁判,否则,自动投案甚至交代罪行也就没有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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