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17年3月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郭某将拆迁安置房卖给张某,总价95万元。张某依约支付了90万元,郭某于2017年7月交付房屋,张某装修后居住至今。按约定满五年可过户,但郭某在2021年3月未经张某同意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张某认为郭某违约,银行未尽审查义务,抵押权不应成立。从法律角度看,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已交付未过户房屋被抵押,银行抵押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合理审查抵押房屋权属、现状及是否存在权利人之外的占有人。
周爱荣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收集了社区居住证明、装修票据、物业费发票、房屋照片等证据,证明张某自2017年起持续居住使用该房屋。庭审中,针对银行提出的“善意取得”抗辩,律师指出银行未能提供实地查看或调查的证据,也未说明为何未发现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事实,存在重大过失。对于第三人提出的“一事不二审”“原告无购房资格”“拆迁安置房需主管部门批准”等抗辩理由,律师通过分析前案调解书、被告后续出具的承诺书,论证了债权未消灭且诉讼具有独立价值。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定银行“未举证证明已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对房屋权属、现状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未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过失,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判令涤除抵押权。同时,考虑到张某已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且实际居住多年,支持了过户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度调减,从9.5万元调整至4.75万元,并抵扣张某应付尾款2万元后,判令郭某再支付2.75万元。
结合南京办案经验,在房屋买卖纠纷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像本案中,社区证明、装修票据、物业发票等证据有力证明了原告实际占有房屋的事实,从而否定了银行的善意取得。同时,在面对对方的程序抗辩时,要善于分析相关文书,论证诉讼的独立性和债权的有效性。此外,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承诺等文件要妥善保存,以便在诉讼中作为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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