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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房产折价款的支付问题常常引发纠纷。常见误区是,很多人认为只要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约定了价格,就必须按照合同价格支付折价款,而忽略了实际的资金往来情况。
根据樊佳佳律师在民商案件的办案经验,在判断房产折价款是否支付时,不能仅仅依据合同约定。以某案例为例,被告朱X与卓X签订合同,朱X以10万元将案涉房屋50%份额出让给卓X,但卓X在离婚后至房屋出售前后向朱X所转款项远远超过房屋出售总价的50%,且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也确认折价款已支付完毕。法院最终认定卓X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X应得的房屋折价款。这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这类案件中,若一方主张对方未支付折价款,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支付的款项并非用于支付折价款。
常见风险是,当事人可能会因为没有保留好资金往来的证据,导致在诉讼中无法证明自己已经支付了折价款。还有一些人会忽视双方签订的协议等重要文件,从而在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比如,若没有《协议书》对折价款支付情况进行确认,卓X可能就难以证明自己已支付折价款。
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的樊佳佳律师提示,当事人应注意保留好资金往来的证据,包括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在签订相关协议时,要明确约定折价款的支付方式、金额等重要信息。若发生纠纷,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总之,处理离婚后房产折价款支付纠纷,要综合考虑实际资金往来和相关协议约定,遵循法律规定,保留好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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