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开发票罪的追诉时效如何界定?它会对当事人的命运产生怎样的影响?强奸罪中从轻情节又该如何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二审改判的依据又是什么?内蒙古正捷律所的苗均律师在代理的多起刑事案例中,给出了实战结论。
虚开发票案不起诉案例
林某是某工程公司的管理人员。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该工程公司因经营需要劳务发票,林某作为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无真实劳务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联系劳务公司,签订虚假协议并支付开票费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多份,价税合计金额较大。案发后,该公司已足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随后,林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他委托苗均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公安机关经侦查,以林某涉嫌虚开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司方可能会认为林某的行为虽然存在问题,但公司已经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不应再受到刑事处罚。然而,苗均律师进行了精准的法律反击。首先,他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虚开发票罪属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其次,他指出本案的关键在于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再者,从法律适用角度,林某的行为虽然构成虚开发票罪,但依据法律规定应适用追诉期限的规定。最终得出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林某应被不起诉。
内蒙古自治区某稀土高开发区人民新技术产业检察院依法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体现了法律对于追诉时效的严格规定,驳回了公司方不合理的抗辩。
强奸罪刑事案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在明知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刘某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本次犯罪后主动到案、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刘某委托苗均律师出庭辩护。
在法庭上,检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严惩。而苗均律师提出,被告人系“可能知道”对方年龄,存在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的规定,首先,刘某主动到案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其次,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体现了其悔罪态度。最后,他认罪认罚,节省了司法资源。综合这些情节,苗均律师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量刑。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全面审查证据,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随案移送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法院认为刘某明知或应当知道被害人系不满14周岁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但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综合全案事实与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二审改判案例
公诉机关指控刘某、黄某、苗某三人,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仍受指使跨省取现、转移赃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某、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刘某委托苗均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
一审判决后,刘某、黄某认为量刑过重。苗均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围绕犯罪数额认定、证据充分性、量刑过重、新司法解释适用等问题提出辩护意见。他指出,新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标准进行了调整,应结合新司法解释降低量刑幅度。同时,刘某、黄某系从犯、部分未遂、自愿认罪并缴纳罚金,这些情节都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犯应从轻处罚,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审查全案证据,采纳新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标准的调整,并综合从犯、未遂、坦白、认罪认罚、退缴罚金等情节依法改判。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定罪,撤销原判量刑,依法改判: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已缴纳);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已缴纳);苗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扣押赃款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从这三个案例可以看出,企业和个人在刑事法律问题上存在诸多错误认知。企业可能认为补缴税款就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个人可能忽视从轻情节的重要性。这些案例确立了虚开发票罪追诉期限的适用规则、强奸罪中从轻情节的认定规则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二审改判的依据。对用人单位而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对劳动者而言,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犯罪后积极争取从轻情节。苗均律师在这些案件中,通过精准的证据组织、准确的法律定性和有效的庭审策略,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苗均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为众多当事人排忧解难,是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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