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晟是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6528201910089234。自2019年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婚姻家庭等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合同纠纷领域,他擅长各类合同的起草、审查、修改,成功处理多起合同履行纠纷;债权债务方面,通过多种途径高效为客户追回欠款;刑事辩护领域,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帮助。
在婚姻、遗产纠纷方面,刘晟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高效调解离婚纠纷,精准分割财产,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在劳动纠纷处理中,他精准梳理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积极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刑事辩护上,熟悉刑事案件全流程,能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
下面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例,详细展示刘晟律师的专业能力。
案件详情案件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角色:原告案情简介:2023年9月5日7时30分,路某某驾驶路某银所有的新M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各某某及其他三名雇工前往瓜地干活,行驶至国道218线路段时,因车辆轮胎爆胎且操作不当,车辆翻下路基,造成各某某等人受伤。经交警认定,各某某无责任。事故后,各某某先后在尉犁县人民医院和河南省鄢陵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新MXXX号车辆在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路某某、路某银均系各某某的雇主,路某某支付部分费用后,双方就剩余损失赔偿协商未果。各某某委托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的刘晟律师(执业证号:16528201910089234)及团队介入,将三被告诉至法院。核心诉求:1.判令被告一在保险范围内(庭审中变更为交强险及商业险、驾乘人员综合保险)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2074.27元;2.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判令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难点:
各某某的各项损失数额认定存在争议,需准确核算。
被告一应如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交强险、商业险是否适用,驾乘人员综合保险如何赔付不明确。
被告二、被告三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难以确定。
被告二主张的“好意同乘”“协议已赔偿完毕”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律师策略:刘晟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迅速厘清“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竞合关系,确定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将保险公司、肇事司机、车主列为共同被告。团队围绕争议焦点展开针对性举证及辩论:
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完整证据链,证实事故真实性、各某某伤情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明确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
主张案涉事故系雇主接送雇员提供劳务途中发生,不属于“好意同乘”,路某某作为肇事司机及雇主,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驳斥被告二关于“协议已赔偿完毕”的抗辩,指出案涉协议签订时二次手术尚未进行,未涵盖全部损失,且协议不对抗原告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明确新MXXX号车辆投保的驾乘人员综合保险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路某某承担,路某银作为车主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案件结果:经法院审理,采纳刘晟律师团队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生效判决:1.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各某某各项损失66131.7元;2.被告二路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各某某赔偿各项损失53690.69元(扣除已支付的30683.84元);3.驳回各某某对被告三路某银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70.74元,由各某某负担461.62元,路某某负担1309.12元。最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赔偿共计119822.39元,充分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典型意义:
雇员在上下班或提供劳务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若自身无责任,可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如有)或侵权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固定事故证明、医疗病历、费用票据等关键证据,为后续索赔奠定基础。
面对保险公司的免赔抗辩及侵权人的免责主张,应委托专业律师精准驳斥,明确“好意同乘”“赔偿协议”等抗辩事由的适用边界。
涉及保险理赔时,需清晰区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驾乘人员保险的赔付范围,确保保险责任充分履行。
刘晟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始终秉持“专业、高效、务实”的服务理念,持续为企业及个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