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坤律师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六年,是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和合同事务。下面将详细还原一起由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包括原告方的诉讼主张、举证依据与法律适用观点,被告方的初始诉讼困境与核心证据缺口,代理律师的全链条抗辩策略,庭审中的关键攻防交锋环节,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以及从本案中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
原告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0年年底,被告人余XX、李XX、曾X三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XX通过李XX提供的电话联系杨XX,以9%点子费购买发票,曾X联系购买方,余XX以xx公司名义以11%点子费出售发票,赚取2%点子费。现查明,xx公司给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巨大。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为获取非法利益,合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指出三被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属自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认罪认罚,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方的初始困境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较为清晰,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增值税专用发票、钢材产品销售合同等大量证据证实。证据方面,被告难以否认虚开发票的行为。
李坤律师作为被告李XX的辩护人,主要从被告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方向切入。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律师提出被告李XX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且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被告李XX此次初犯,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在庭审关键交锋环节,对于被告是否区分主从犯进行了激烈辩论。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共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李坤律师则提出被告李XX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律师指出,虽然三被告共同参与了犯罪,但李XX在整个过程中主要是提供电话号码,在联系购买和出售发票等关键环节参与度相对较低。然而,法院结合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应当区分主从犯。
最终,法院认为三被告为获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被告均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均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适用缓刑。法院判决被告人余XX有期徒刑2年9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曾X有期徒刑2年8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5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强调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以争取从轻处罚;突出被告认罪认罚的态度和退缴违法所得的行为,体现悔罪表现;尝试从被告在犯罪中的作用认定为从犯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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