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长源是江苏无锡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领域,累计办理各类案件逾四百件。在这起跨境“杀猪盘”诈骗案中,公诉机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X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出,2018年至2020年间,苏X等人在菲律宾成立“玖集团”从事“杀猪盘”电信诈骗,陈X于2018年7月至10月担任该诈骗集团“QQ盘口”业务员,违法所得共计1.4万余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证明诈骗集团运作模式、陈X参与诈骗及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依据《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提起诉讼。
被告陈X初始面临的困境在于其确实参与了诈骗集团的活动,且有违法所得。证据方面,相关的诈骗流程记录、陈X的业务操作记录等都对其不利,存在明显的证据缺口。
郭长源律师选择从事实和量刑情节方面切入进行抗辩。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律师准备了一系列反证和法律观点。律师认为陈X仅系底层业务员,受集团上级指挥,未参与犯意提起和犯罪所得分配,在诈骗链条中仅负责前期引流,未参与核心诈骗环节,违法所得仅1.4万余元,远低于同案其他被告人,应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同时,陈X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庭审中,双方就陈X是否为从犯展开了关键交锋。公诉机关认为陈X参与了诈骗集团的活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郭律师则指出,陈X地位低微,仅按照上级指示开展工作,未参与决策,作用有限,获利较少,符合从犯的认定标准。律师还列举了陈X的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轻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采纳了郭律师的部分观点。法院认为陈X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且系犯罪集团成员,但陈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陈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从该案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精准认定当事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争取从犯认定以减轻处罚;系统梳理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情节,构建量刑辩护体系;在庭审中精准阐述辩护意见,争取法官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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