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供物资款“三角债”:被告否认买卖,法院缘何认定表见代理?

最新修订 | 202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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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俊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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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的黄俊华律师,2022年起正式执业,专注上海地区的债权债务、房产纠纷领域。在一宗保供物资款纠纷中,原告XX公司以开具的发票、供货销售单等为证据,依据相关买卖法律要求被告吉贡XX支付剩余7.1万余元猪肉货款。被告则以“孙X和张X不是公司员工,只是代付款,双方无直接买卖关系”抗辩,令原告陷入收款困境且证据效力待证。黄俊华律师全链条抗辩,从证据收集、法律规定适用等方面应对。庭审中双方就孙X和张X行为是否代表被告激辩。最终法院判被告全额支付货款。本案被告代理防御主线为围绕表见代理找证据、从常理反驳被告“代付”说、强调被告主体特征与交易确认行为。
保供物资款“三角债”:被告否认买卖,法院缘何认定表见代理?

上海黄俊华律师在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被告吉贡XX。原告XX公司以已供货且开具发票为由,要求被告支付7.1万余元剩余货款,并提交销售单、发票等证据。被告初始以“非员工采购,代付款无买卖关系”抗辩,使原告索款受阻。律师通过收集微信下单记录、开票信息等证据,依据表见代理法律规定反驳。法院认定表见代理成立,判决被告支付全额货款。防御策略集中在论证表见代理成立、反驳“代付”说法、强调被告实际交易行为。

在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保供物资采购复杂,一笔7.1万余元的猪肉货款引发了原告XX公司与被告吉贡XX的纠葛。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黄俊华律师凭借其在债权债务领域的专业能力,为被告吉贡XX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抗辩。

原告XX公司称,2022年5月疫情防控关键期,其作为保供企业供应猪肉,孙X和张X通过微信群向其频繁下单,公司按要求供货,收货人“付某”签字确认,累计供货122,808元。公司按张X提供信息向吉贡XX开票,吉贡XX支付51,467.5元后,剩余71,340.5元未付。原告以此销售单、发票及付款记录为证据,依据买卖规则要求被告支付余款。

被告吉贡XX初始抗辩称,孙X和张X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只是代付款,货物并非全部由其下单,双方不存在直接买卖合同关系。这使得原告虽有供货和开票事实,却面临被告不认账,证据能否证明双方买卖关系存疑的困境。

黄俊华律师接受委托后,从多个方面展开抗辩。首先收集关键证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张X提供开票信息、孙X提供的提货联系人是吉贡XX法定代表人,且公司收到发票未异议、已支付部分货款。此外,吉贡XX庭审中确认孙X、张X为疫情期间销售、采购“联络人”。律师依据法律提出即使孙X、张X不是正式员工,但他们的行为让XX公司有理由相信代表吉贡XX,符合表见代理特征。还指出吉贡XX有保供资质,原告有理由认为交易方是该公司,且公司收款、付款行为已确认买卖关系。对于被告“代付”说法,律师从常理反驳,开票抬头和付款后未采取行动不符合代付逻辑。

庭审中,双方就孙X和张X行为是否代表吉贡XX激烈交锋。原告强调开票和付款即代表买卖关系;黄俊华律师则拿出收集的证据,从表见代理法律规定详细解释其二人行为的代表性,指出被告行为已在实质上确认买卖。

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一审判决,完全采纳律师观点,认定孙X、张X代表吉贡XX采购,双方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判决被告支付货款71,340.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从本案可提炼三条被告代理防御主线:深入挖掘可证明表见代理成立的证据链;用常理和逻辑驳斥对方不合理主张;结合对方主体特征和实际交易行为,强化己方法律观点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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