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樊佳佳律师,执业于浙江杭州,是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的一员,执业年限数年,专注于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等领域。在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中,完整呈现了一场激烈的法律攻防战。
原告某水产商行主张,被告朱某在2021年前结欠其货款77000元,2022年又结欠5835元,共计82835元,该货款经法院判决确认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朱某在有多起执行案件且大概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下,于2024年4月16日以1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持有的案涉房屋50%的份额转让给被告卓某,卓某随后又以18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原告认为朱某的行为属于低价转让财产,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转让合同,要求卓某折价补偿朱某,并支付利息、财产保全申请费、律师费等,诉讼费也由两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货款判决书、房屋转让合同等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低价转让财产,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被告卓某初始面临的困境在于,朱某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看似明显,原告有一定的证据支持其主张。且证据缺口在于,需要证明自己支付给朱某的款项是用于支付房屋折价款,而非其他用途。
樊佳佳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层面切入。针对原告“低价转让”的主张,律师系统梳理了卓某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卓某于2022年3月至2024年12月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陆续向朱某转款共计1372138元。同时,两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也载明,卓某此前已将属于朱某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给朱某,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律师以此证明卓某支付的款项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总价的50%,并非低价转让。
庭审中,双方就卓某支付的款项能否抵作朱某应得案涉房屋50%份额的折价款展开关键交锋。原告以朱某于2025年2月17日向卓某发送的微信表示卓某尚未结清折价款为由,主张不能抵。樊佳佳律师则指出,事实上卓某于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前后向朱某所转款项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且《协议书》对此也进行了说明和确认。原告未举证证明卓某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故卓某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某应得的房屋折价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樊佳佳律师的观点,认为原告主张朱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不存在,其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证明支付款项已抵作房屋折价款,反驳原告“低价转让”的事实;要求原告举证证明被告支付的款项用于清偿其他债务;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确认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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