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称,2022年9月,被告孙某与其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贷款111,000元,以所购汽车抵押担保。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孙某未按期足额还款。截至2025年12月26日,孙某尚欠本金82,116.96元、利息3,883.04元,合计86,000元。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请求法院判令孙某归还欠款本息,并在其未履行付款义务时,对抵押车辆行使抵押权。
被告孙某的初始困境在于经济状况紧张,难以一次性付清全部欠款。证据方面,孙某对贷款逾期事实无实质性异议,但缺乏能够证明其当下还款能力的有力证据。
马洁律师确立“以调促和、争取分期、保住车辆”的代理策略。庭前,她积极与原告代理律师沟通,表明孙某有还款意愿但暂时缺乏一次性清偿能力,争取原告方的理解与配合。同时,协助孙某梳理收入与支出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方案。
庭审中,双方就还款方式和利息计算进行了激烈交锋。原告坚持要求孙某一次性还清欠款,否则将对抵押车辆行使抵押权。马洁律师则指出,孙某目前经济困难,一次性还款不现实,应按照制定的分期还款方案进行还款。对于利息,马洁律师明确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上限,确保原告最终取得的利息总额以年利率24%为上限。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孙某向原告支付截至2025年12月26日的欠款本金82,116.96元及贷款利息3,883.04元,合计86,000元。2026年1月至2027年11月,每月20日前支付1,500元;余款51,500元于2027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孙某任一期未按时付款,原告有权就剩余欠款本金、贷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原告最终取得的贷款利息、逾期利息总额不得超过以年利率24%为上限计算的金额。若孙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对抵押车辆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并享有优先受偿权;变卖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孙某所有,不足部分由孙某继续清偿。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主动与对方沟通,展现还款诚意以争取理解;精准测算还款能力,制定合理分期还款方案;在调解中明确约定利息计算上限,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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