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x年,某农资经销主体因长期供货合作中被告拖欠货款,将被告告上法庭。一审判决驳回了该农资经销主体的全部诉求。一审法院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认为案涉货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被告长期以假名签署欠款凭证与收货单据,导致原告长期无法获取其真实身份信息,虽多次主张权利、向公安机关求助,但均因被告身份不明无法有效维权,陷入了极为不利的地位。
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的吴绍俊律师在原告一审败诉后接受委托。他第一时间梳理案件全流程证据,发现一审法院在时效认定上存在根本性错误。根据修改前的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往往以表面的交易时间为准,这使得很多权利人因一些客观障碍无法主张权利时,仍面临时效已过的困境。而新的法律规定,权利人因客观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情形,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形。在本案中,被告以假名签署单据,原告直至2022年才明确被告真实身份,此时才满足“有明确被告”的起诉条件,诉讼时效应自此时起算。
吴绍俊律师还全面核对案涉全部欠款凭证、送货单据及通话记录,确认被告对以假名签署的欠据、送货单真实性无异议,对应货款金额可明确核算,不存在被告主张的“已现金结清、单据未收回”的情形,固定了欠款事实。在二审中,吴绍俊律师重点围绕“诉讼时效未届满”“欠款事实成立”两大核心,提交完整证据链,精准阐述法律意见,逐一驳斥被告抗辩观点。
二审法院采纳了吴绍俊律师的全部核心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驳回原告诉求的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全部认定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按比例承担。这一判决结果不仅让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全面支持,也体现了新的法律规定在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方面的进步意义,避免了因一些客观因素导致权利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吴绍俊律师在本案中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也彰显了其在民商事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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