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X年,当事人因涉嫌协助他人收购、运输烤烟烟叶,被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侦查机关认定涉案烟叶超过5吨、涉案货值十余万元,达到了非法经营烟草刑事立案标准,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最初认定当事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修改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在非法经营烟草案件中,只要参与了货物的运输等行为,往往容易被认定为共犯。在这种规则下,当事人仅仅因为参与拉货,就陷入了可能被定罪的不利地位。
当事人委托了云南勇仁律师事务所的王正兵律师担任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王正兵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仔细梳理全案证据。他针对侦查机关的指控逻辑逐一进行拆解,先是梳理全案资金、人员往来笔录,区分涉案人员分工,聚焦当事人主观明知这一关键疑点;接着针对涉案烟叶收购、出资、货源销售等核心事实,梳理证据漏洞,提出现有材料无法证实当事人事前知晓上游人员无证非法经营烟草。王正兵律师先后两次结合补充侦查节点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在案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持续跟进补侦结果,就证据短板不断沟通辩护观点。
后来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新规定明确非法经营烟草共犯成立必须以主观明知无证经营为要件。这一修改的立法目的在于更加准确地打击犯罪,避免将仅仅参与运输等行为但无主观故意的人错误定罪。按照修改前的规定,当事人很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共犯;而在新规定下,由于无法证实当事人主观明知,就不能轻易认定其有罪。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王正兵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在被查获前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指控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刑事犯罪记录,涉案扣押财物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置。这一法律变化避免了更多类似案件中无辜者被错误定罪,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而王正兵律师在案件中凭借专业的辩护,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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