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焦某因郭某未偿还借款本息,将其诉至河南省嵩某县人民法院,要求郭某偿还借款本金38.5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起诉时为66.7万余元,本息合计超过105万元。
法院经审理,虽未采纳马洁律师关于“合同无效”及“利息约定不明”的主张,但最终判决郭某偿还借款本金385,000元,利息以38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结息时扣除已付利息106,016元。此前的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2020年修订前,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规定相对宽泛,对于资金来源的审查也没有那么严格。在这种情况下,若按照原告焦某的主张,郭某需承担高额利息,还款压力巨大。
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的马洁律师接受被告郭某的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马洁律师指出,案涉60万元资金并非焦某自有资金,而是来源于案外人在某投资担保公司的存款,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转出,根据当时的规定,被告对原告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时,法院应依法审查。马洁律师请求法院确认焦某是否具备合法的债权人资格。同时,马洁律师还主张双方并未在书面或口头中明确约定借款利息,焦某所称“2分利息”缺乏充分证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马洁律师提出,本案借款资金来源属于以向营利法人借贷的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案涉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基于合同无效的主张,马洁律师进一步提出,郭某已支付的10.6万余元利息应折抵借款本金。
2020年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否则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同时对利息的计算标准也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在本案中,如果按照修订后的法律规定,案涉借款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郭某的还款压力将进一步降低。
最终,在马洁律师的努力下,虽然法院未完全支持合同无效等主张,但原告焦某在诉讼中主动让出部分利息,法院按较低标准计息,大幅降低了郭某的还款压力。这一案件不仅体现了马洁律师的专业能力,也反映了法律修订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重要影响,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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