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某与被害人是同村邻居,因子女在幼儿园打闹产生矛盾,王某某一气之下用剪刀剪断了被害人轿车右前轮刹车软管。次日,被害人驾车发现刹车异常,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车辆严重损坏。案发后,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作案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破坏汽车的行为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根据修改前的《刑法》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起步刑为三年以上,一般情况下较难适用缓刑,且王某某还有前科,这让他的处境十分不利。
在这个关键时刻,王某某委托了北京市盈科(枣庄)律师事务所的李威律师为其辩护。李威律师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核实案件事实,梳理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明确其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条件。同时,李律师重点跟进民事赔偿事宜,积极促成当事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王某某足额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取了书面谅解,为从轻量刑提供了关键酌定依据。此外,李律师还协助申请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出具了适宜社区矫正的意见,为适用缓刑提供了重要支撑。
在庭审阶段,李威律师围绕案件定性、量刑情节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他指出,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王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低。结合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社区矫正评估意见等情节,恳请法院适用缓刑。李律师的辩护逻辑清晰、依据充分。
最终,法院综合王某某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适宜社区矫正等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王某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李威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也展示了法律在保障公平正义的同时,兼顾法理与情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新的司法实践更加注重综合考量案件情节,给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当事人改过自新的机会,这对于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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