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司法实践中对于串通投标罪的认定和量刑有了更细致的考量,这一变化值得建筑企业及从业者高度关注。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对于串通投标罪的量刑多依据中标金额、违法所得等因素,但对于犯罪情节的综合考量不够细化。如今,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自首、坦白、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对犯罪嫌疑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例如,在多起案件中,被告人因具备这些情节最终获得缓刑轻判。那么,对于建筑企业及从业者来说,这一变化意味着什么呢?
从法律规定的变化来看,虽然串通投标罪的基本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未变,但司法实践中对量刑情节的重视程度显著提高。旧的司法实践中,可能更多关注中标金额等客观因素,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考量较少。而现在,若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自首),或者到案后如实供述(坦白),并且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会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如在某千万标的串通投标案中,被告人WX、TX因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最终被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这一变化对建筑企业及从业者产生多方面影响。对于企业而言,如果企业相关人员涉及串通投标罪,若能积极引导其自首、退赃、认罪认罚,可能为企业和个人争取到从轻处罚的机会,减少企业因人员犯罪带来的负面影响。例如,某企业法定代表人SX在串通投标案中,虽被认定为主犯,但因坦白、部分退赃和认罪认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对于从业者个人来说,一旦卷入此类案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主动交代问题、退还违法所得、认罪认罚,能极大降低自身的刑事风险。如被告人赵XX在串通投标案中,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退出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当前,建筑企业及从业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或个人存在串通投标的嫌疑,应尽快把握自首的窗口期。一旦被司法机关发现并采取强制措施后再坦白,从轻的幅度可能会减小。若不及时采取行动,一旦被认定构成犯罪且没有从轻情节,将面临较重的刑事处罚,可能包括有期徒刑、高额罚金,企业还可能面临声誉受损、市场准入受限等风险。
针对这一新规,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团队已完成了以下实务准备:一是已梳理出建筑行业中可能涉及串通投标罪的重点企业清单,以便提前介入提供法律风险预警;二是已制定针对串通投标罪案件的辩护策略和流程,包括如何挖掘从轻情节、如何与司法机关沟通等;三是已为客户举办内部闭门解读会,详细讲解串通投标罪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变化以及应对措施。
对于建筑企业及从业者,有两条具体行动建议:一是企业应定期开展法律合规培训,让员工了解串通投标罪的法律后果以及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的重要性,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二是如果发现企业或个人可能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评估风险并制定应对方案。
每一次法律规则的调整都是对市场秩序的重新规范,建筑企业及从业者了解并适应这些规则,是在法治环境下稳健发展的基础。希望相关企业和个人能够重视法律风险,积极应对,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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