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白银地区,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有着独特的侧重点。对于借贷关系的认定,十分看重书面债权凭证,若没有书面借据,仅凭借银行存取款凭证等证据,法院在认定借贷关系时会更为谨慎。在利息约定方面,若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法院通常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定为无利息约定。这种司法实践特点,使得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
曾有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上诉人YX将从银行贷出的款项转借给被上诉人YX乙,双方未出具书面借据,仅口头约定。YX为追回借款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以无书面债权凭证为由,认定借贷关系证据不足,驳回了YX的诉讼请求。按照白银当地法院的审查习惯,此类案件需要有更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这类案件的处理,对本地律师的举证方向提出了更高要求。
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的高杰律师接手此案后,作为专注债权债务领域的律师,他全面梳理一审卷宗与证据材料,精准抓住一审裁判核心漏洞。针对一审“无书面借据即不认定借贷关系”的错误裁判思路,他明确提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依法可采用口头协议形式,银行存取款凭证足以证实款项实际交付,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一审机械适用证据规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同时,他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论证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指出一审片面要求书面债权凭证,忽视口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与款项交付的核心事实,错误分配举证责任。二审庭审中,他紧扣被上诉人当庭自认借款事实的关键陈述,结合款项来源、交付时间、资金流向等客观事实,完整还原借贷关系全貌,清晰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高杰律师的上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之余,高杰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同样注重本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点。在另一起盗窃案中,他为被告人LX辩护,精准识别LX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核心从轻情节,结合案件事实制定科学辩护策略,成功帮助LX获得缓刑,最大限度降低了案件对其个人及未来的负面影响。这充分表明,在同一类案件中,不同地区的处理差异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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