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开发票罪在实务中存在的一个争议焦点在于追诉时效的认定。实践中,对于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与追诉期限的计算,不同的理解可能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有观点认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起算点和期限来确定是否超过追诉时效;但也存在对相关时间节点认定模糊的情况,这使得在具体案件中,追诉时效的判断成为一个难点,可能影响案件的最终走向。
在内蒙古自治区某稀土高开发区的一起虚开发票案中,被不起诉人林某系某工程公司管理人员,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该工程公司因经营需要劳务发票,林某在无真实劳务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联系劳务公司,签订虚假协议并支付开票费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多份,价税合计金额较大。案发后,该公司已足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公安机关经侦查,以林某涉嫌虚开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内蒙古正捷律所接受林某委托,苗均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介入案件。
苗均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接手案件后,对全案进行了细致审查。重点围绕追诉时效问题,核实了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等关键事实。通过查阅大量的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精准分析本案是否超过追诉期限。同时,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梳理,收集整理了涉案发票、资金流向、补缴凭证等材料,为案件的辩护做好充分准备。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苗均律师的意见,依法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是林某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属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而本案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不起诉。此案表明,在虚开发票罪案件中,准确把握追诉时效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苗均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通过精准审查和专业分析,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效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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