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湖北省武汉市,个人投资者秦先生(化名)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他因信赖某上市公司(甲公司)及其关联方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4日期间购入该公司股票。然而,随着虚假陈述行为暴露,股价大幅下跌,秦先生遭受了投资损失。秦先生遂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及胡律师,向甲公司、其资产重组标的公司乙公司、保荐机构丙证券公司以及审计机构某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8.6万余元。
徐晓律师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同时还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他自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其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
接受委托后,徐晓律师团队迅速行动。他们第一时间梳理了原告的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关键证据。面对被告提出的“原告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损失由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导致”“诉讼时效已过”等抗辩理由,徐晓律师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
首先,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已有示范判决,精准确定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6月11日,揭露日为2016年12月24日,基准价为8.84元。其次,强调“推定信赖”原则,指出原告在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股票,依法应推定其交易决策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力反驳了被告关于“原告受其他利好信息诱导买入”的主张。
为了科学区分虚假陈述与其他因素对股价的影响,徐晓律师积极协助法院委托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采用“多因子模型法”及“事件分析法”进行损失核定。同时,结合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详细论证乙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丙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审计机构在虚假陈述中的过错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最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徐晓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及《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的结论。判决被告甲公司赔偿原告秦先生投资差额损失86,214.8元,佣金及印花税损失112.07元;被告乙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丙公司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审计机构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秦先生对徐晓律师的专业服务十分满意,他认为徐晓律师团队严谨细致,在整个办案过程中,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自己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徐晓律师用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让法律成为投资者最坚实的依靠,也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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