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烟台的商业活动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2024年,烟台一家商贸公司就陷入了一场买卖合同纠纷的困境。该公司作为原告,向被告烟台某木业有限公司陆续供货,截止2023年12月25日,被告欠付货款103900元,双方签署了对账确认单。被告法定代表人周XX与柳XX系夫妻关系,柳XX虽支付了11900元,但仍有92000元货款未付。原告因柳XX在对账单保证人一栏签字,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然而,被告辩称欠款金额不符,且柳XX未提供担保,原告起诉已超出法定保证期间。
面对这起复杂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委托了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的宋晓律师。宋晓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其中经济纠纷、合同纠纷案件就达300+余件,占比约90%。他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曾担任山东省中小企业领域矛盾纠纷诉前调解工作优秀调解员、芝罘区法律援助中心民事团队成员、刑事辩护团成员。
宋晓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他多次前往律所档案室,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为案件的处理寻找法律依据。同时,他仔细审查了原告提供的合同、对账单、微信付款记录等证据材料,对每一个细节都进行了深入分析。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宋晓律师还前往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收集了更多有力的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宋晓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与被告的代理律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他清晰地阐述了原告的诉求和事实依据,对被告的抗辩理由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宋晓律师指出,对账确认单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同时,柳XX在保证人处签字,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过激烈的庭审交锋,法院最终采纳了宋晓律师的观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烟台某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烟台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92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柳XX对被告烟台某木业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烟台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柳XX对被告烟台某木业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鉴定费由原告烟台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某木业有限公司各负担2600元。
这起案件的胜诉,充分体现了宋晓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他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利益”为执业理念,通过细致的工作和精准的法律分析,为客户挽回了经济损失,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宋晓律师的成功案例也为其他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展现了他在经济纠纷、合同纠纷领域的卓越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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